进入审判阶段,高检的通知对于审判是没有规范力的。也就是说,法院在判定龚建平的身份是否适用《刑法》第163条时,不会受到高检“2·25”通知的影响。 “数额巨大”的量刑是在5年至15年之间。一般来讲,嫌疑人如果没有比如拒不交待问题等从重情节的话,量刑不会比照15年的上限判决,一般为5至10年之间。 本报记者肖铭友述评 由于办案方目前正处于侦查阶段,因此龚建平案近日没有出现新的进展。有意思的是,对于龚建平所涉嫌罪名一直缺少准确的说法,日前有媒体称龚建平系涉嫌“妨害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为此记者又找到龚建平的律师王冰求证。 “公安机关根据高检‘2·25’通知将龚建平拘留,其中高检的通知精神就是要求检察机关按照《刑法》第163条受理、起诉,而第1 63条正是属于《刑法》分则第三章之第三节‘妨害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当中的一条。这个罪名是一个‘类罪’,所有有关公司、企业的犯罪都属于这类罪。而实际上,龚建平更准确地说,应该是涉嫌‘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受贿罪’,但在《刑法》的法条上对这个罪名没有明确的表述。”王冰回答说。 王冰还解释说,龚建平最后罪名是否成立,还要由主审法院来裁定,而如果进入审判阶段,那么高检的通知对于审判是没有规范力的。也就是说,法院在判定龚建平的身份是否适用《刑法》第163条时,不会受到高检“2·25”通知的影响。 由于法学界对于裁判员的身份适用《刑法》163条一直存在质疑,因此记者向王冰询问,龚建平的身份界定是不是更靠近《刑法》93条规定中“……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执行公务的人员”的法条,也就是可以适用《刑法》第385条关于受贿罪的规定。 王冰否认了这种可能:“有关‘其他’的条款定义是非常宽泛的,但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精神,对此的使用是极为严格和慎重的。《刑法》修订后,禁止推论、类推,在一定程序上进一步限制了‘其他’的适用。也就是说,龚建平不能适用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的条款,否则就有违立法原意。” 在排除《刑法》第385条之后,那么龚建平能适用的法律则只有“163条”一种可能。人们都在关心一个问题,那就是一旦龚建平被判定有罪,会被判多少年的徒刑。 根据《刑法》规定,触犯第163条最高会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其中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种情况之下,如果嫌疑人有自首、立功等减轻情节,就有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缓刑。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甚至还有可能被免予刑事处分。 另一种情况就是属于“受贿数额巨大的”,将被“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除两种特别情况外,有期徒刑的上限为15年,也就是说,“数额巨大”的量刑是在5年至15年之间。一般来讲,嫌疑人如果没有比如拒不交待问题等从重情节的话,量刑不会比照15年的上限判决,一般为5至10年之间。 显然,如果龚建平被判定有罪,决定他的量刑的关键因素就在于他受贿的数额。《刑法》第385条规定中对受贿罪数额有具体规定,而对于“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受贿罪”的量刑数额则没有明确规定。法律专家告诉记者,这属于法院在审理案件中的审判裁量权。也就是说,到底被告人受贿数额是“较大”还是“巨大”完全取决于法官的认定。 随着对龚建平刑事拘留截止期的日益临近,龚建平案也将于近期见分晓。前景无外乎三种可能:一、掌握了有关证据,向检察院提请逮捕。二、对有关案情需要进一步调查,那就是变更强制措施,由拘留变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三、查明龚建平无罪,对其予以无罪释放。 鉴于监察部的强势介入,办案方显然掌握了一定的证据,因此预计本案在检察院批捕这一环节不会遇到难题。但由于裁判员的身份界定目前仍没有最新司法解释的支持,因此即使本案进入审判程序,法院的判决也并非轻而易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