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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受贿罪?三大观点是左右龚建平命运关键因素
2002年4月5日17:30   大洋网-足球报

  特约《每日新报》记者赵睿、赵勇报道 虽然时至今日龚建平的案件仍旧没有“水落石出”,但由此引发的国内法学界的大讨论却是让人始料不及的。在三位中国刑法泰斗王作富、高铭暄、赵秉志的一番唇枪舌剑之后,围绕着此案的无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公务员受贿罪三大观点也最终形成。龚建平的辩护律师王冰分析说,如果龚案在后面的审讯过程中不再出现什么重大的转折,那么这三种观点哪种占上风,将是左右龚建平命运的关键因素。

  王冰介绍,这些专家都参与了我国新刑法的立法工作,他们可以说是我国刑法的最重量级的人物。经过了一番激烈的辩论之后,专家们最终形成了三种观点,而且这三种观点基本上呈一种势均力敌的事态,并没有哪一种观点明显占优。值得一题的是这三种观点有的可以让龚建平无罪释放,而有的也可以让他将牢底坐穿。首先,有几位专家认为裁判收黑钱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理由是,裁判即不属于国家公职人员也不属于公司企业人员,在我国现有的刑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此类人员如果受贿应得到怎样的惩罚。也就是说,如果现在硬将裁判受黑钱的行为当成犯罪来处理,还暂时还拿不出什么过硬的依据。如果此种观点能够在日后的法庭上被接受,那么龚建平极有可能是被当庭释放。而第二种观点与第三种观点虽然都认为龚建平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但两者在量刑上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第二种观点是裁判受黑钱应属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原因是裁判并不属于国家公职人员,他们只是临时受聘于足协,按照最高检察院2月25日公布的通知:裁判问题可以并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龚建平应属于此类。第三种观点认为这种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该得到法律的严惩。因为足协是国家授权来依法进行足球竞技管理的机构,它自身具有行政管理的职能,而裁判在履行自己职务权力的时候,实际上是在行使足协的行政职能,所以裁判属于“从事公务人员”,这样收了黑钱的裁判就应该构成了受贿罪。

  王冰拒绝回答在他构想中龚建平应该是属于哪一类型的犯罪,因为一旦说出自己的倾向性,等于是泄露了不应该泄露的秘密,这样对他今后的工作会很不利。王冰在龚建平的案子上非常谨慎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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