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哨”被定性为腐败问题,吹“黑哨”者应按受贿罪依法论处 本报记者席缨辰、杨永辉报道如何对“黑哨”依法惩处,最近成为法律界的焦点。2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通知,决定介入“黑哨”调查,并把“黑哨”定性为腐败问题。高检昨日表示:对于足球裁判的受贿行为,将依照刑法第163条的规定,以受贿罪依法批捕,提起公诉。 对于高检的这项通知,有关法律界人士称,对受贿行为定罪,要看收贿人的身份。“黑哨”大致可分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裁判受俱乐部指派参与商业球赛的执法时,由于足球俱乐部实质上是公司企业性质,因而裁判应被认定为是企业人员,当他利用执法权收受他人财物并为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时,应被确认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 第二种情况,如果裁判是由国家机关派出参与执法,以国家公务员的身份收受贿赂,则应当按照刑法第385条规定,按照受贿罪来论处。 第三种情况,如果裁判在为慈善机构或不涉及商业利益的比赛中执法,收受礼金,不能够为其定罪。 由于刑法中第163条和第385条对商业受贿罪和国家公务员受贿罪量刑不同,后者明显重于前者,所以“黑哨”案件中对裁判身份的认定成为一个焦点。 高检表示,对于单位和个人对“黑哨”的举报,检察机关会依法受理,同时将处理结果通知举报人。想举报的群众可以到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进行举报。举报人员可以通过口头、书面等各种方式举报,提供票据、证人、证言等线索供司法机关查证。 记者从检察机关了解到,截至目前,各检察机关还没有受理过“黑哨”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