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哨”被绿城俱乐部曝光后,引起举国的关注和强烈的反响,“司法介入”成为普遍的呼声。而在“黑哨”所反映的问题背后,却是对这个事件所牵涉到的我国法律的一种挑战。能不能司法介入?能不能在司法介入后依据相关法律对“黑哨”给予应有的惩处?这都是当前人们所关注的。 关于司法管辖权 本周一,中国足协正式向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认为天河区法院不应受理吉利状告足协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原告所在地可以受理各种名誉权官司,但原告所在地必须是行为损害实施地,中国足协所作的处罚决定是通过诸多媒体传播到原告所在地,吉利只能在广州起诉媒体侵权,而不能起诉中国足协,如果吉利认为中国足协侵权,那应到被告所在地(北京)提起诉讼。不管怎样,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也不能允许有某个行业或者领域能够成为法律管不到的盲区。《体育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这样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有贿赂、诈骗、组织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就是司法介入的法律依据,这就是不管那儿管法律都得管的根本。在国内足球联赛中裁判“拿黑钱”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受贿罪,应当由刑事司法机关依照《体育法》、《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有关规定,启动司法程序对此进行查处。 黑哨的行为不是受贿? 给黑哨裁判定罪需要看他们在执法时担任的职务和中国足协是什么关系。假如中国足协注册的性质是国有的,注册资金中有国有部分,那么足协委派的裁判在执法比赛时就是履行公务,这样,裁判受贿就是职务犯罪。根据《刑法》可以很容易地判违法者受贿罪。但中国足协是在民政部注册的社会团体,不具有官方性质,所以,足协聘用的裁判就不能定性为履行公务。判断中国足协主体性质的还有注册资金中有没有国营单位的投入,足协和裁判是否签订了法律合同等因素,如果没有,那么只能以商业受贿来对待。商业贿赂和公务贿赂的定罪有很大差别,各地的标准也不一样,判罚尺度也有很大弹性。如果裁判和中国足协是劳务关系,则裁判收钱不能定罪。是以,目前,司法介入的焦点是澄清中国足协的真实“身份”,否则,理论上存在着黑哨裁判逃避司法判罚的可能性。 为了黑哨改《刑法》? 有消息称,在刚刚结束的九届人大二十五次常委会上,已有委员就“黑哨”问题所引出的法律空白提出立法建议。有委员称,从立法精神上来看,足球裁判受贿、巨额受贿无疑是犯罪行为。但根据当前刑法,由于裁判身份界定问题,把裁判收钱看作是受贿行为还很难。虽然当前的刑法条文有立法漏洞,但从法治的本质、从法律公平和正义的终极目标来看,不法分子的嚣张只是暂时的。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法律不会放纵钻法律空子的犯罪行为。如果不出意外,今年3月5日召开的九届五次人大将对这个问题有所动作。本人私下认为,那种中国足协不允许其会员、俱乐部、队员、教练向法院起诉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诉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任何人、任何组织不能剥夺。司法介入是必然的,法治社会不允许有“自留地”。从外国足坛的司法实践来看,我们已经落后了。法国马赛队假球案、博斯曼法案、贝利法案都是司法介入的体现。 民不告官不究? 流行的司法界“不报不管”的说法是错误的。如果是民事案件可以不报不理,但是只要是构成犯罪,司法就可以主动介入。只要是犯罪,反贪局或检察院接受了匿名的举报信后都可以介入调查。 公务犯罪的法律程序通常是举报中心先受理,然后是反贪办,然后到检察院。立案后,侦察通常是两个月,最长为7个月;检察院起诉期是1个月(此过程中可以退回两次重新审理),法院审判期为1个月。顺利情况下,4个月可以结案,最慢的则超过1年。其实侦破黑哨案其实并不复杂,因为俱乐部行贿不是个人行为,肯定有其他人介入,比如有送钱人和财务方面的知情者,这样旁证,可以相互映证的证据也多。在反贪和其他经济犯罪领域中,许多比裁判受贿更复杂、难度更大的案件,通过蛛丝马迹都可以侦破。所以这一案件的关键不在于破不破得了,而在于是否有人愿意去破它,是否有人敢去,有勇气去,为了国家为了大众的利益,为这事取证作证。杜立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