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5月17日,昆明卷烟厂在昆明市举行了“昆明卷烟厂与王军霞肖像权纠纷案”新闻发布会。昆明卷烟厂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撤销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辽民终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对本案进行重审。“昆烟”委托律师王北川认为,二审法院的判决错误是非常明显的。由于这个犯错误的判决,将给昆明卷烟厂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本报讯那么历时3年之久的这起“明星”告“名厂”的官司,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终审判决是否公正?辽宁省高法是如何判昆明卷烟厂赔偿80万给王军霞的?王军霞对昆明卷烟厂召开新闻发布会有何感想?法律界人士是如何看待这场官司的呢?5月20日记者分别采访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审本案的法官民事庭副庭长刘宏伟、上诉人王军霞等。刘宏伟:判决是公正的 王军霞起诉昆明卷烟厂侵害肖像权、名誉权,她的直接证据是1996年8月6日大公报所登载侵权广告,对这份证据也就是这份报纸双方没有争议,这则侵权广告是以昆明卷烟厂的名义发布的。从该则广告看,只有昆明卷烟厂发布并没有经销商或代理商委托字样。从该广告证据本身讲,该广告属名为昆明卷烟厂,从而不需要其它任何证据就可以证明构成侵权。尽管昆明卷烟厂提出了“我厂不是该广告的发布人,也未委托过任何人在大公报上发布过该广告”的观点。但从昆明卷烟厂一、二审所提交的证据看,先不论该厂提交的证据是否有效,但该证据也只是大公报说明该则广告是香港恒通资源公司委托登载的,香港恒通资源公司与昆明卷烟厂是代理关系。从二审中王军霞提交的证据看,又进一步证明了香港恒通公司与昆明卷烟厂是代理关系。 值得说明的是,根据有关规定,在诉讼当中发生在香港的一些法律事实和当事人所提交的出自于香港的证据要经过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办理公证证明。本案双方当事人所提交的出自于香港的证据均没有办理上述公证证明。所以,法庭对这些证据的效力也不能认定。即使认定这些证据的效力,那么从现有证据材料看,昆明卷烟厂至今也无法证明该厂与香港恒通资源公司是什么类型的代理关系,进而也证明不了以昆明卷烟厂发布的该则侵权广告与己无关。应该说本案具有特殊性,这个特殊性在于与本案有关系的两个案外人即大公报及香港恒通资源公司地址均在香港。根据基本法,香港与内地适用不同司法制度。本院不能在香港行使审判职权,也无权到香港调查取证。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就应采取积极举证的行为,而不应以消极的方式等待。 本案当中王军霞的代理律师王河就亲赴香港进行了调查。而具有相当实力的昆明卷烟厂,它具备赴香港调查取证的条件、能力、时间,由于本案侵权广告是以昆明卷烟厂的名义发布的,该厂是该则广告的直接受益人,因侵权广告该厂成了被告,从这个意义上讲昆明卷烟厂也应采取积极的行为来证明该则侵权广告与己无关,香港恒通资源公司也与己无关。但遗憾的是,在本案长达三年多的诉讼中,直至本案开庭前,法庭又给该厂一个多月的庭前准备证据时间,昆明卷烟厂却以消极的态度来对待本案诉讼。这里所说的“消极”只是说该厂未向王军霞一样积极向法庭举证。虽然在二审中双方都有要求追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但本案王军霞的肖像权受到了侵害,名誉权受到了不良影响是客观事实。 在本案事实基本清楚的情况下,本院判决由昆明卷烟厂承担了赔偿责任。同时在判决当中指出:若因香港恒通资源公司及大公报登载该则广告并导致本案诉讼给昆明卷烟厂造成经济损失,双方当事人均可依法另行主张权利。我们认为这个判决是公正的,从立法的宗旨看,是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王军霞的权益受到侵害是不争的事实,而且这个案件已经经过了长达三年多的诉讼周期,如果在事实基本清楚,昆明卷烟厂无法证明其与该则广告及香港恒通资源公司无关的情况下,再将本案发回重审,重新开始漫长的诉讼,不利于保护王军霞的合法权益。缘何赔“80万” 关于昆明卷烟厂提出本院判决赔偿王军霞80万元是创了国内侵犯肖像最高限额的问题。从现在法律及司法解释看,没有对肖像权、名誉权侵权赔偿做出最高限额的规定,对于本案是否为最高赔偿数额,我们没有进行调查,昆明卷烟厂所说的最高,我们无法确认。我们判决昆明卷烟厂赔偿王军霞80万元考虑了以下几个因素:一是对经过庭审调查侵权人的获利及被侵权人的损失无法查清。二是从本案主体看王军霞是奥运冠军、知名人士。昆明卷烟厂具有相当的承受能力。侵权广告的载体大公报发行量大,扩散效力强,影响面广,以及王军霞由于诉讼的实际支出等因素,酌情判定了80万数额,这个数额应该是合理的。王军霞“没有”完全胜诉 对于本案的判决,我们是考虑到了双方的利益。从判决后媒体报道看,都认为是王军霞大获全胜赢得了这场官司,我认为这些报道有偏差。从王军霞的诉讼请求看:一是要求认定昆明卷烟厂侵害其肖像权、名誉权。二是要求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三是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一千万元。四是要求昆明卷烟厂承担一切诉讼费用。但根据本案事实,本院只认定了该则广告侵害了王军霞的肖像权,在赔偿数额上也只判决赔偿八十万元,在十二万元诉讼费的承担上,由王军霞承担八万元,而昆明卷烟厂承担四万元。这怎么能说王军霞完全胜诉了呢。一千万元与八十万元之间差额是巨大的,王军霞却对这个判决感到基本满意,这也出乎我的意料。从王军霞的表述看,她并不在乎赔偿数额的多少,而是要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昆烟”不应指责法院 现在本院对本案已做出了终审判决,昆明卷烟厂对这个判决有意见也是正常的。从以往的审判实践看,对于任何一份判决,当事人都可能有一定意见,难以保证双方满意,这是正常现象。我认为如果昆明卷烟厂对本案判决不服,可以采取正当途径来主张自己的权利。但其采取开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向媒体、记者们散发申诉材料,公开指责法院判决非常错误,给法院造成不好影响,施加压力,这种作法我不能赞同。法院最后能否支持当事人的主张,还是要依靠事实和法律,而不能看你是否开了几次发布会。如果说昆明卷烟厂与香港恒通资源公司无关,与大公报登载侵权广告无关,那么昆明卷烟厂可以在申诉的同时,向上述两个单位主张权利。王军霞:对方聪明过分了 一提起昆明卷烟厂开新闻发布会,王军霞夫妇就气不打一处来。他们说:“我们认为对方的律师真行啊,通过种种目的达到非广告的宣传目的。辽宁省高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维护了王军霞的权益,我认为这是公正的判决,说明了我们是法制国家,百姓看到了公正的判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同时保护了公民的合法公益。我感到遗憾的是,昆明卷烟厂仍没有认清自己的错误,仍变相为自己做广告,在香烟广告市场的路越走越窄的时候,走法律边缘这是他们这么做的根本目的。对方很聪明,但是聪明过分了。” 战宇说:“官司打输了就要检查自己是否有做错的地方。辽宁省高法的宣判不是主审法官刘宏伟个人行为,而是辽宁省高法许多法官共同审理的结果。一审败诉后,我可以站出来说一说,我为什么没说?我怕误导百姓。中国法律有一审、二审还可申诉到最高法院,你可以去申诉。中国人是会分析谁对谁错,喊有什么用,用新闻发布会的形式攻击二审法院判决错误是非常明显的,这是不明智的做法,聪明人的做法是走法律途径。我和军霞不会与对方利用舆论互相炒作的。因为是禁止做香烟广告的,他们做不了广告,唯一可利用的是通过炒作达到广告效果的。最后,我和军霞感谢辽宁省高法做出公正的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