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培彦是3月1日被刑事拘留的,龚建平是3月16日凌晨1时被刑事拘留,4月17日被逮捕的,也就是说孙是在龚之前发案的。3月1日孙培彦是以贪污贿赂罪被刑拘的(但在办手续时逃跑),龚建平则是以涉嫌企业人员受贿罪被逮捕的,孙培彦如果是因作中间人而事发,那么他应该是以介绍企业人员受贿罪而被通缉,这两个案子是怎么并到一起的还不得而知。 龚建平被捕已过三个月,超过了一般刑事案的侦查期限。中国政法大学的刑事诉讼法专家邓云博士介绍说:“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有四种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龚建平显然不是第一和第三种情况。由于龚建平坦白态度好,他这个案子定罪并不难。因此只有一种可能,龚建平案是以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而延长侦查期限的。”(史哲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