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官欣荣 在希腊文明里,体育与法律都“秀”出了人类勇敢、智慧、正义的崇高无比的事业,但现实中的情况却并不那么简单。 我们先看两则案例:一则为雅典一地方法院17日裁定,自奥运会开幕前就在雅典上空遨游的飞艇可以继续履行其使命,协助警方保障“这个世界上最安全的地方”。法院驳回了希腊一人权组织的禁飞诉讼请求。该组织称,飞艇的使用侵犯了居民的隐私权,因为该艇的装备有在夜间工作的超高精度摄像机及智能探测器,还可监听地面的对话。另一则为韩国体操选手梁泰荣与个人全能金牌失之交臂案。梁泰荣称由于裁判评分计算错误而含冤丢掉本该属于他的金牌,国际体操联合会也于21日证实,男子个人全能比赛中裁判打分的确有误。为此,国际体联已经将3位裁判停职。然而,根据国际体联的规则,裁判已经打出的分数是不允许更改的,因此,美国选手哈姆仍将保留金牌。 前一则涉及安全与人权(在此指隐私权)保障的问题,也即是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相冲突如何圆满解决的具体个案问题,后一则关乎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大课题,这涉及到奥运法治如何实践的复杂问题,也是2008年我们举办奥运时要面对的问题。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也指出,“法在极端对立的紧张之间保持平衡,这种平衡是变易的,经常遭受威胁而又总是被重新创造的。”是故,循此精神,“法治”要做的一件事情即是进行利益衡量了,立法是在规则层面上进行预设权利配置,实质上是一种事先的利益衡量。司法原则上不折不扣适用既定规范,遇有不测之风云变化或规则漏洞,则加以法官裁量、衡平救济,实质上是一种事后的利益衡量。利益衡量的尺度还是那句古谚:“两利相衡取其重,两害相衡取其轻”,利益衡量的底线则应是天地良知。在特别时期的公共安全保卫与维护公民隐私权之间,法的天平自然应倾向于前者,正如公众知晓的名人歌星之类的私人权利要比一般大众受到更多约束一样。而在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之间,程序规则的遵守优于实体权利的救济。这里我们无意为国际体联宁愿选择对裁判进行处罚、而不愿破坏“奥运比赛结果不可更改”这一法则(当然运动员舞弊除外)的辩护叫好,只是应该深刻看到,这一做法的背后包含了一大法治命题———服从规则既是对裁判权威的尊重所需,更是维护奥运秩序的必然,否则一切推倒重来其成本将无法计量。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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