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队员故意违反下列九项中的任何一项者,即:
1.踢或企图踢对方队员。
2.绊摔对方队员,即在对方身后或身前,伸腿或屈体绊摔或企图绊摔对方。
3.跳向对方队员。
4.猛烈地或带有危险性地冲撞对方队员。
5.除对方正在阻挡外,从背后冲撞对方队员。
6.打准企图打对方队员准向对方吐唾沫。
7.拉扯对方队员。
8.推对方队员。
9.用手触球,例如:用手或臂部携带、推击球(守门员在本方罚球区内除外)。
以上情况都应判由对方在犯规地点踢直接任意球。如犯规地点在对方球门区内,该任意球可以在球门区内任何地点执行。如果守方队员在本方罚球区内故意违反上述九项中的任何一项者,应判罚球点球。 在比赛进行中,如守方队员在本方罚球区内故意违反上述九项中任何一项时,则不论当时球在什么位置,都应判罚球点球。
二、队员犯有下列五项犯规中的任何一项者,即:
1.裁判员认为其动作带有危险性,例如:企图去踢守门员已接住的球。
2.当球并不在有关队员控制范围之内时,目的不是为了争球而用肩部去做所谓的合理冲撞。
3.队员不去踢球而故意阻挡对方者,例如:在球与对方之间跑动或用身体阻挡对方。
4.冲撞守门员,但下列情况除外:
a.守门员抓住球时; b.守门员阻挡对方队员; c.守门员在本方球门区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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