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1月,陶璐娜与在上海某宾馆洗衣房工作的朱晓峰结婚。婚后由于双方对工作、学习等问题的看法不一致,产生矛盾。1999年底,陶璐娜产生了离婚的念头。2000年9月,陶璐娜正式向朱晓峰提出离婚,但已失业的朱晓峰不同意。 2001年7月中旬,朱晓峰接到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的传票,陶璐娜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请求。陶璐娜在起诉书上称:“婚后,原告发现被告不积极要求学习、进步的情况日益严重,又将正常的工作辞去,经原告多次劝说不听。1999年8月双方分居,1999年11月份,原告就向被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在原告2000年迎战奥运期间,被告多次打电话干扰原告,要原告与其离婚并开出要价,受到原告领导和教练的批评与阻止。奥运结束后,被告非但不反省自己的不道德行为,还认为到了要价的好时机。因此,又急不可待地催促原告领导与原告谈离婚的要价,遭到原告的拒绝……原被告婚后未有固定房舍,双方感情也早就破裂,且长期分居,经济上也一直没有合并过。被告为原告购买的结婚钻戒,原告愿意归还被告,因此双方无共同生活的财产可以分割。” 法庭对陶璐娜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就在陶璐娜获得奥运会冠军不久,有关媒体就纷纷推测:陶璐娜将至少从这枚金牌中获得不下数百万元的收入。陶璐娜今年年初对采访她的体育记者说,到目前为止,她真正拿到手的只有三笔奖励,一是深圳一家房地产公司奖励给她的一套三房一厅的房子,二是霍英东先生给每位中国奥运冠军颁发的纯金金牌,三是南市区政府给她的奖金。不过,深圳的那套房子的归属问题还需要和国家队商量。国家体委和上海体委也答应奖励奥运冠军,但目前为止,她还没有拿到奖金,至于多少也不知道。这次,上海康城表示要奖给她一套价值30万元的住宅。除此之外,便没有其他奖金了。 然而,朱晓峰捧出一大叠报纸说,陶璐娜的财产还有:霍英东奖励的4万美元的奖金和价值1万美元的金牌;金利莱奖励的10万元人民币;美的集团赠送的价值20万元人民币的“金灶具”一个;健力宝赠送的纯金健力宝大厦模型一座价值4万元人民币;国家体育总局承诺奖励首枚金牌获得者100万元及上海地方奖励100万元;获奖后,陶璐娜为新视觉企业的产品做广告,出任形象大使的报酬;刚结婚时上海市体委根据陶结婚用房申请分给的一套一房一厅等等,初步估算其财产不下三、四百万元。 对此,原告代理人辩称,一、陶璐娜得到的有关单位赠与的房子和纪念品应视为《婚姻法》内规定的“特定物”,不能作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二、陶璐娜所得奖金并非如媒体报道的那么多,而且基本没到手,由上海射击运动中心代为保管。这些奖金都是对奥运特定人物的奖励,也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三、陶璐娜成名后应酬很多,日常开销很大,经常出国,还要读书深造等,社会各界赠送的奖金已用去很多,如霍英东先生奖励的美金也基本用完。 原告代理人认为,陶璐娜今天所拥有的财产是国家对一位奥运金牌得主的嘉奖以及社会各界对陶璐娜的首肯,是给她个人的一种回报。被告没有付出,不尽义务,何以分享。陶璐娜所得到的奖章、奖品、房产、礼品等均应视为新《婚姻法》规定的“特定物”范畴,只能归陶璐娜一人所有。 被告代理律师说:“作为夫妻,付出是有特定含义的,是相互的。为了支持陶璐娜的事业,朱晓峰不仅要面对夫妻分居两地的现实,而且37岁了还不能要个孩子,这难道不是付出吗?丈夫对妻子的关爱不是付出吗?如果我们换位思考一下,奥运冠军是个丈夫,而妻子只是个下岗女工,在家默默奉献,这份财产还能视为‘特定物’而没有妻子的份吗?显然有失公平。” 2001年12月19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对原告离婚之诉给予支持。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奖金与获赠财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经调查夫妻共同财产为人民币802580元。考虑财产的来源主要系原告多年奋斗荣获奥运冠军后而取得,同时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长期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原告作为运动员有可能进行伤病治疗等因素,故原告可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70%,即人民币561806元,被告可分得人民币240774元。对于霍英东奖励金牌一枚,广东健力宝集团奖励的纯金健力宝大厦模型一件,就其本身人文含义和奖励的特定身份而言,可推定为让奥运冠军纪念和收藏,应归原告个人所有。被告要求分割其余财产的请求不予支持。 (南方日报) |